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申请条件具备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等;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等内容与《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最后。原实施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