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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我想请问一下在国内是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的采购都要进行招投标,具体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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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招投标的具体流程
  • 请问 是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产品都要有3C认证?
  •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
  •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 一、政府招投标的具体流程

    说到政府招投标的具体流程,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政府招投标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多种形式,常见的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等。不同的招标形式其具体的流程是不同的,以公开招标举例,主要流程如下: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即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请问 是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产品都要有3C认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是一种民事行为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采购方式审批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方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
      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6、救济程序(供质疑、投诉)不同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和投诉事项宽泛,不必提供确切证据,不会引起诉讼风险.

    三、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

    招标投标基础流程如下: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文件,是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工作,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性是公开,并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开标环节最重要的是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应当注意的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评标
    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审查确定中标人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确定性作用。
    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评标程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5)中标
    中标也称定标,是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中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合同签订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招投标,有一定的金额限制,各地政府的规定不一样。平均看来,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30万的货物和服务、超过50万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的具体过程请见中国招标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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