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依据:
1、《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劳动法》:
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扩展资料:
放弃休息时间加班的,应该给付报酬。例如《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