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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大中专学生合法权利,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提升,繁荣经济。
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农村籍在校学生转户,是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有利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更好地融入城市学习、工作和生活;有利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更好地规划职业生涯,实现人生未来发展。
二、转户后可保留的基本权益
(一)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
(二)保留其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不要求退出,转户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三)保留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权利。农村户籍学生转户后,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四)保留农村各项补贴。目前农民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其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仍可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资助。
(六)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三、转户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纳入城镇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1.提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
2.转户后的毕业生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中职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毕业时未就业学生同城镇居民一样可同等参加社会保险,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今后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享有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改变了目前农民工子女只能在全市600多所指定学校就读的状况。
(四)转户后的毕业生,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五)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六)今后符合条件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入户。
四、转户办理途径及程序
(一)学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也可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学生本人填写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农转城申请书》,18岁以下的要求家长共同签字确认,将填好后的《农转城申请书》交给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
(三)毕业生持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到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填写《农转城申请书》,18岁以下的要求家长共同签字确认,将填好后的《农转城申请书》交给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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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农历十月十七)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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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0〕13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有效推动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铜梁”建设,全面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以“转得成、稳得住、生活好、渐致富”为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不断提高进城农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县城和小城镇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6.04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6.04万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4.37万名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街道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1.28万名在重庆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600余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00余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1900余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五、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全县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城区
1.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3年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2.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1)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农房及其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退出农户自愿复垦的,按设计方案自行对宅基地复垦,并按土坯房3000元/亩、穿逗房4000元/亩、砖木房7000元/亩、砖混(预制板)房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复垦费用;对宅基地使用权按14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4.赋予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村土地整治流转职能,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5.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实现其资产价值。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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