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七大员招聘条件。
(二)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七大员招聘条件。
(三)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关系: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因此,不能将二者混淆七大员招聘条件。
1、适用主体不同七大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
2、适用的阶段不同七大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而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3、法律性质不同七大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仅在设定招收员工的初步资格,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双方一旦签订了包括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而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应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招收进来的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限内仍然有权将其辞退。
4、成立的前提不同七大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否则可能日后无法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