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我和妹妹都是广东省城镇居民户口,母亲是农村户口,现在我未婚想考广州公务员,但家里的观念想我生两个,因我表哥嫂是农村户口都生了三个而且还入了户口;如果在公司打工,根本不用管什么计划生育,问题如果考公务员或进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就好像很麻烦;不过我有一个同村亲戚也是深圳公务员,他就把超生的孩子过户到其农村妹妹名下,反正农村以前社会抚养费根本是拿不出来,不过近来母亲又说村里开始抓得严厉起来了,担心不能效法那位亲戚....母亲说现在考公务员很难,不过又希望我能有一份稳定轻松点的工作(在公司打工很难达到);其实我的观点也是想生两个儿子,不过出来混了两年,在公司打工工资低,加班太过辛苦,又不稳定,所以萌发了考公务员的想法,大家可以帮我权衡一下吗?或帮我出出主意能两全其美?
但政策如下:
根据其中有关“生育调节”的规定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有四类对象19种人可享受“二胎政策”:
第一类的7种对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夫妻双方从港、澳、台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二类(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4种对象: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渔民,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三类(归国华侨、港澳台居民)4种对象: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6年、只有一个子女;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四类(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4种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工作满5年;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再生育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再生一个”需严格审批
据了解,“再生一个”的审批制度十分严格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须要夫妻双方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区、市)计生部门,实行公开监督后核实审批,生育间隔必须在4周年以上。
经安排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发给《准生证》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按规定,非遗传性残疾,须取得市(地)以上专门医学鉴定。少数民族、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等须取得县(区、市)民政部门的证明;
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必须有该夫妻及双方父母(如父母双亡,由长辈直系亲属代理)的协议,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司法部门公证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违规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将根据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家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一个人可以考几个七大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