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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什么背景?令苏州中院蒋琦法官如此丧尽天良,值得深思回味

  举报函

  举报人: 江苏豪威富轴承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蒋琦 法官

  举报事项:(2014)苏中执字第519号一案,对被执行财产拍卖过程中蒋琦法官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及粗暴执法情形,严重侵害案中承租人及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苏州八大员。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的拍卖财产虽抵押给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但早在2013年9月30日,由当地政府主导,多家债权银行的参与下苏州八大员。为挽救企业、重组债务、照顾三百多员工的生计。被执行人已将该抵押财产出租给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蒋琦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债权债务情况,甚至在2016年12月14日正式网拍前,蒋琦法官都未踏足举报人厂区了解相关情况,草率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苏州八大员。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实上,因蒋琦法官未能尽职调查拍卖标财产的所有租赁情况,进而未能依法向承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拍卖程序违法,严重侵害承租人法定权利,本次拍卖应予撤销。

  二、网拍结束后,举报人曾多次当面、书面向蒋琦法官提出执行异议,均不予理睬苏州八大员。后举报人委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向蒋琦法官调取该执行案件的全部案卷资料被拒,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利。

  三、2017年6月22日,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依法再次向蒋琦法官邮寄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苏州八大员。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但蒋琦法官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材料后石沉大海,至今未予立案,也未裁定不予受理,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利。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州八大员。本案中早在被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前,被执行人在政府的主导下就与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租赁现在被拍卖的财产,并占有使用此被拍卖财产,维持正常生产至今,截至目前各项生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17年度纳税800余万元。蒋琦法官要求限期清场的行为系粗暴执法,不顾广大职工的生计及社会效应,严重侵害承租人及举报人合法权利。

  五、2016年10月25日,由被拍卖人的法定代表人秦惠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委托代理人田小平、陈旭航、陈伟在贵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就涉案的拍卖财产已协商一致带租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当即提交了《带租拍卖申请书》苏州八大员。但在申请执行人及法官的授意下,签署的执行笔录中故意遗漏我方公司所签的租约。现蒋琦法官又二次到工厂张贴强制清场措施公告,扰乱民心。造成员工情绪激动,到处上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违背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害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六、据我们所知,此事发生后,引起常熟市政府、碧溪新区政府相当重视,政府发公函到苏州中院要求慎重处理,并多次委派市级及区级高层领导到苏州中院执行局协调苏州八大员。但蒋法官来工厂时却向工人表示他没有此事。声称工厂是必须关的,要求工人离开工厂,另找工作。当员工询问他大部分工人都是五十多岁了,一辈子在这工作,如关闭工厂,他们很难再找工作。员工的赔偿及后续生计怎么办时?他却鼓动工人到劳动监察去上访。此番言论故意误导员工,严重不符他的法官身份。

什么原因?什么背景?令苏州中院蒋琦法官如此丧尽天良,值得深思回味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蒋琦法官在涉案财产拍卖过程中存在种种违法情形,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书面举报,请求省高院依法调查该案,依法维护公平正义苏州八大员。

什么原因?什么背景?令苏州中院蒋琦法官如此丧尽天良,值得深思回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江苏豪威富轴承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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