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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_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使用中存在主要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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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 消防设施检测的重点,难点有哪些
  •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消防天下
  • 一、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中存在 损坏,占用,停用,过期或者是封闭堵塞现象;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
    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资金,这就需要多个单位进行协调。例如,针对某幢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可以联合开发商、物业等单位在建立一个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主要放在对消防设施的更换、维护与保养方面。专项资金可以由建筑的产权单位每年划拨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的维护情况而定。假设遇到多产权单位,则需要将每个单位组织起来签订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单位需要出部分资金投入到专项资金当中,同时联合物业单位共同管理。物业的主要责任是固定专人进行某部分责任区域的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消防安全管理。物业还需要制定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进行1年2次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严格把关,做好全面检测,在保证消防设备适用有效的情况下做好记录,保证消防设备的有效管理。
    2、加强对建筑内部人员的消防意识培养
    一幢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消防安全意识层度不同,但是,不管是谁都需要进行消防意识的培养与加强。例如,某高层民用建筑物业单位在大致了解了建筑内部人员的情况与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表现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讲会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宣传等,针对不同阶层的人员准备了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培养,采用了文字宣传与图片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模式,这样一来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甚至还会开展各种消防知识活动,有效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另外该物业单位针对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采取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在消防知识的宣讲过程中,将典型的火灾案例、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行为的案例结合起来,以赤裸裸的结果展示在人员面前,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按照消防规定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经过实验证明,高层民用建筑日常管理单位定期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是有效减少火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管理方式,因此,日常管理部门应制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高层建筑使用者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4、重点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物不同,防火设计规范一定要十分到位。例如,某高层民用建筑在设置喷淋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时严格按照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进行。在建筑物分区中设置两道消防楼梯,另外对一幢面积超过了2000m2的建筑物设置了4道消防楼梯。根据国家的规定建筑物在每隔14层就需要建一个避难层,避难层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专门提供给人们疏散逃难使用的楼层。该建筑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阻燃材料建立避难层,避难层中还配备了增压设备。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大部分的人员避难至该层,由于火灾波及范围不大,建筑物没有倒塌,避难层中的人员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其中的增压设备有效避免了火焰和毒气进入,保证人们生命安全。从实例可以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建造过程中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消防防火设计,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人们生命安全。
    5、重点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物业作为最主要的负责单位需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管是单一的产权单位还是多个产权单位、租赁单位都需要与物业管理单位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共同管理。例如,某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各个产权单位、租赁单位联系沟通,在顺利签署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同时,结合各个方面的经验建立了多项消防业务档案,重点放在灭火与人员疏散两个方面,并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另外,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被杂物阻挡等。针对消防经费专门建立一个资金保障制度,每一笔款项的进入与支出都有详细记录,其中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更换、管理等都进行登记。同时,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与业主加强沟通,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开展各种消防安全工作。
    6、逐步完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可以制定一个抢险救援预案。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物内部条件愈来愈复杂,出现火灾的概率以及火灾的严重程度也逐渐提高。因此当消防部门在制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救援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合理、实际的制定消防救援体系。在此基础上消防部队需要在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进行针对性的实际演练,以便应对复杂的高层民用建筑火情。

    三、消防设施检测的重点,难点有哪些

    (1)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高屡建筑或多或少存在着消防设施欠缺、质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违规行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不能正常使用。

    (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受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影响,产生漏水,业主干脆将其关闭。

    (3)应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改设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有的根本不设火灾向动报警系统。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

    (4)消防电源无法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应设计满足电力负荷的高层建筑,不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个别高层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都仅有一路供电;且消防用电线路的敷设未按要求,应穿管保护的消防用电线路,穿管不到位,造成大量的线路裸露。

    (5)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随意性大。按照规范要求,一些本应设置机构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却不设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虽然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防火门未安装或损坏严重,达不到防烟楼梯间压力要求。

    (6)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敷设、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缺少上述条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会危及消防队员生命安全。

    (7)防火门、防火卷帘材质各异。一些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填充材料违规采用可燃材料;一些防火门的木制品只经过了的阻燃浸泡处理,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要求;有的防火门装饰面层未经过阻燃处理,采用普通油漆,降低防火门耐火极限;闭门器回弹力度不够,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复合防火卷帘达不到背火面温升要求采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未设置独立的喷水保护系统;用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无消防电源和联动控制装置,发生火灾断电后只能靠人为手动关闭。

    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消防天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与管理模式、维保合同双方责任落实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力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旧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二)维保队伍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消防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有些维保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意识到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法律责任,如不能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有些维保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导致维保价格低于维保所需的运行成本,必然造成维保质量的低劣;有些维保单位未健全维保人员职责,制定好操作维护规程,对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不加以明确和规范,导致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维保职责。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维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单位自身无专业的维护管理人员,又未与具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二是部分单位错误地认为只要订立了维保合同就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就是维保单位的事情,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部分消防设施部件的正常维护费用不能及时解决;三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本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不能详细地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在维保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四是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中还有不到位之处。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对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发现不了问题,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因其本身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操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中也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记录表中也有反映,但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维保单位整改,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如逾期不改,就立案查处。目前有许多地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均为零。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提高完好率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可以通过消防行政监督的手段加以解决,但如何规范化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是目前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进行探讨的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抓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的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从而杜绝低级资质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接维保业务,确保为维保质量。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有关知识的熟悉程度。一是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纳入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来进行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加以培训和发证,要求其持证上岗;二是要加大被维保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内容,从而提高被维保单位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三是要利用公安消防队伍防火业务大练兵活动的契机,加强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在平时防火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的能力。
      (三)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及时将维保的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如是维保单位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真正做到处理一个,震摄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对维保单位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促使维保单位不断提升维保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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