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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专业合作社与其所雇的员工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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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或雇员是劳动关系吗
  • 什么是雇佣关系,员工在公司里上班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 雇佣关系和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区别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员工适用劳动法吗,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或雇员是劳动关系吗

    应该不是

    二、什么是雇佣关系,员工在公司里上班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适用。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并且每月至少一次;(4)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5)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三、雇佣关系和员工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区别

    _专业合作社与其所雇的员工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单位雇佣的雇佣关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区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便成了赔偿救济的关键: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主体必须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其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领导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相对独立。再次,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_专业合作社与其所雇的员工是劳动关系吗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员工适用劳动法吗,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鼓励,各种与农业有关的专业合作社在各地都有很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但是,却是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的法律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工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存在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但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员工,且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能够在社会保障部门开立社会保险账户,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应该属于劳动关系(除了经济组织成员之外),适用劳动合同法。
    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忙农闲的周期和实际需要,在农忙季节或者有临时的工作需要临时用人,一律招用正式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显然不符合实际需要,此时,在用工方式上,可以承揽关系或者雇工关系为补充,规范的签订承揽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将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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