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山东省济宁邹城市涉黑团伙杨彦军、张亮等涉黑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涉黑成员的29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家属邹城八大员。现在对于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检察院、邹城市人民法院在侦办、公诉、审理杨彦军、张亮等涉黑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有误,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作出错误判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致使所谓的涉黑团伙“成员”受到不公正判决情况向您反映、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请您予以关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上半年,邹城市公安局在侦查犯罪嫌疑人杨彦军职务侵占等案件,后发现存在涉黑线索,然后以杨彦军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立案侦查邹城八大员。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对案件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7月8日,公诉机关将案件向山东省邹城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提起公诉。
2019年7月8日,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出具起诉书邹城八大员。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搜查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指控的指控 此外还涉及其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事项的指控。
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杨彦军、张亮等人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等数罪并罚,其他涉案的被告人也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邹城八大员。
二、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情况
国家有相关政策和法规:烟花爆竹只能在政府部门指定和规定的定点销售,任何个人不准私自贩卖、批发、储存和运输邹城八大员。邹城市安庆烟花公司是供销联社下属单位,有股东不到二百人,该公司是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和供销联社四个部门指定和批准的唯一一个烟花爆竹销售单位。 为了切实担负起对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维护责任,在2006年3月份,成立了安庆公司,杨彦军担任法定代表人。
安庆公司设立烟花爆竹稽查大队,通过社会招聘人员,充实稽查力量,接受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工作指导、配合治安大队治理烟花爆竹的行动邹城八大员。由于烟花爆竹是分淡旺季销售,所以烟花稽查大队的人员临时性比较大,都是邹城市的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刚毕业的学生和无业人员,每年的队员差不多都不一样,因为过完年稽查大队就放假,只有很少数的经过学习取得了山东省统一的执法证,这些队员平常就是跟随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邹城市辖区内的镇、街、村供销社、摊位进行宣传和检查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以及在邹城市各乡镇发宣传单、挂横幅、做烟花爆竹安全的宣传。对工作任劳任怨,拿着微薄的工资,没有任何奖励,也没有任何人身保障,好多人干一段时间就不干了,稽查大队人员流动性非常强。
但是邹城八大员,在2018年曾经参加稽查队伍里的20多人被批准逮捕,罪名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和妨碍公务罪,这些人中有已经辞职多年不干的、自己创办企业的、也有另谋职业和当兵者,他们只是稽查队伍里的一小撮人,要是从稽查大队成立以后算来,前前后后进入稽查大队有几百人,他们没有向安庆公司股东一样分红也不参加烟花爆竹价格的制定,稽查队员接触的都是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老百姓和利益熏心的商贩,如果这些人被定罪,那么带领他们执法的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各乡镇派出所民警是不是也应该被定罪,一起接受法律的审判?
还有安庆公司的那些股东和副经理,他们比稽查队员得到的利益还要多邹城八大员。是不是邹城市境内的所有老百姓都可以堂而皇之私藏贩卖烟花爆竹,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
这些队员百分之九十多都家庭困难,夫妻双方下岗,就像他们在法庭上说的他们的工资收入只是为了生存而不是生活,有的家庭孩子在上高中,每天的生活费只有区区五元钱邹城八大员。说稽查队员没有编制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人员成了受蒙蔽者,没有编制就抓起来,检察机关现在说公安局是受蒙蔽,你们可是执法单位,那么他们带领下的稽查队员怎么不是受蒙蔽?邹城市境内的各执法单位协警辅警是不是也都没有编制,百姓就可以否认他们的执法权?
邹城市民都知道是因为稽查大队人员查了邹城市公安局某领导弟弟的烟花,他公报私仇,把一个简单的领导贪污案子办成黑社会组织案,他操纵案子走向,在私人会所和济宁任城区的另一个刑警队分管领导谈论怎样定成铁案,我们这些当事人庭审现场全程听下来,公诉人说的证据漏洞百出邹城八大员。甚至其中有一个队员只是才就九岁,都能出现在稽查大队人员名单上!!
庭审现场冤枉、哭声一片,我们怎么也想不到在法治社会下,邹城公安把跟他们干活的临时工,为了凑数,置于死地,自己说受蒙骗,而且长达十几年,成了百姓眼里的笑话,求您们下来听听百姓怎样谈论这件事邹城八大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