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如下(线下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农村养老保险人死后是由安葬费的,具体安葬费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缴费满15年且在死亡次月起2个月内申报的,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未按时申报或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丧葬补助费。
扩展资料: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参保人死亡次月起2个月内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算的相关手续。继承额为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领取丧葬费期限为1年。向社保局提供死亡证明等必要文件,社保审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组织依据当地限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社保组织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