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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可以重新招标吗_招标方开标后取消招标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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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 开标以后能否取消招标具体情况是企业的预算不够,但是在开标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如何终止招标?
  • 招标后二次谈判算不算违反招标法
  • 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碰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开标后申请撤销标书的,他的标书算不算有效标书
  • 一、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尚未开标,因故须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投标,就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扩展资料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开标以后能否取消招标具体情况是企业的预算不够,但是在开标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如何终止招标?

    问题一:开标后申请撤销投标文件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参与评审,也就是无效文件。
    问题二: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宣布本次招投标工作结束。
    问题三:你的表述不准确。应该是“放弃中标”。在发布中标公告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问题四:和问题三类似。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该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和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016.09.18

    三、招标后二次谈判算不算违反招标法

    招标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针对“开标后要终止招标”,如果已宣布及签招标合同,代表合同成立;招标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宣布,因开标后基本上可以确定中标方,对中标方来说您们属于严重违规,尽量通过谈判解决。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四、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碰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开标后申请撤销标书的,他的标书算不算有效标书

    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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