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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如果个人举报,强制注销注册证书。个人有什么损失?被举报单位有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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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注销一级建造师有啥后果?
  • 自查自纠时间已过,现在举报自己二级建造师挂靠会有什么后果?
  • 子公司员工如何向集团举报个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未给处罚?
  • 建造师自己向建委举报自己挂靠的后果是什么?
  • 一、强制注销一级建造师有啥后果?

    强制注销也不行的。

    协商让他们配合注销,协商不行直接去建设部门注册一级建造师,并且投诉说明情况,请求建设部门予以强制注销。

    按常规来看,一级建造师注册之后是不允许注销的。一建注册是政府行为,也是公司行为,不可能随心所欲,说注销就注销的。如果真有特殊情况的话,也需要所在公司开出证明,说明情况也(理由必须非常充分),上报住建厅或住建局申请批准。

    不过,公司在正常运营中,不可能轻易同意注销一建证书(注销一建证书会影响公司业务),而且注销之后对本公司也没有好处。

    扩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在注册后有需要注销注册的,是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有执业印章的提供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有执业印章的需要提供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以下情况适合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情况: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自查自纠时间已过,现在举报自己二级建造师挂靠会有什么后果?

    建造师挂靠资格证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扩展资料:

    “挂靠”就建筑业而言,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

    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

    三、子公司员工如何向集团举报个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未给处罚?

    建筑业挂靠经营行为虽不被《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接受,但是,因签订挂靠协议、实施挂靠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仍应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处理,挂靠当事人亦应依法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如前所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负债,显然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直接的给付责任;若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所负债务,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极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而承担连带责任。
      (2)若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因故被确认为无效,则挂靠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挂靠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并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该被挂靠企业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定先决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施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签订各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5)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建筑业的挂靠经营中,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有时甚至是赔了信誉还赔钱,实在是得不偿失。同时,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致使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一定有能力拿到工程,而能够拿到工程的人往往自己又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于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有能力拿到工程的人便通过挂靠经营形式,并以交纳一定数额管理费来找到双方利益的结合点,从而去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的“双赢”。因此,建筑业的挂靠经营在短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那么,如何控制、防范这种风险便显得尤为重要。

    四、建造师自己向建委举报自己挂靠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是正常注册(非挂靠)单位和个人影响都不大,如果是挂靠导致的,举报对个人还是有影响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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