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价的简称。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以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而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关规定
1、价格
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该项规定的第二款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2、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条件提出了多种强制要求,遴选“好人”、“能人”,防范惯于“空手套白狼”的收购者;同时,对出让方作出限制,严禁“金蝉脱壳”。
对收购人而言,主要有五大规范:
第一,对主体资格予以规范,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
第二,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既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又逐一列举,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
第三,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第四,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每月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五,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证监局在收到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后,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1、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报价是指承包商采取投标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计算和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投标总价格。投标单位有了投标取胜的实力还不够,还需有将这种实力变为投标的技巧。
扩展资料
投标报价的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指的是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项目内部各个部分的报价,以期望在不提高总价的条件下,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2、多方案报价法
对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3、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况。因此,在报价时可以采取迷惑对方的手法。即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项目兴趣不大,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
4、先亏后盈法
有的投标方为了打进某一地区,依靠某国家、某财团和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采取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价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