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员标准: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1.不安全的人类行为。人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是施工过程的管理者和操作者。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等诸多因素有关。
2.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施工生产活动是一种露天活动,施工现场的环境对施工过程有很大的影响。例如,一些建筑在地下和高空逐渐发展。以及自然环境,如气候、温度、自然地理条件等。
3.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一些机械设备的缺陷或缺乏维护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4.管理因素。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根源。一个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适当的管理,选择适当的措施,可将施工事故减至最低。
参考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施工人员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以上内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