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没有正式编制。也就是现在流行的“临时工”类型。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合同警一般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比如铁路警察,大多数空警 。
辅警工作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警察警衔是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的附属单位,如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车队、护士学校、劳动服务公司、食堂、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均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管理,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事业编人民警察存在的大前提是因为公安的编制不足,无法满足正常需要,所以部分地方会招募事业编的人民警察。事业编警察大多是在财政不足,编制不足的地方,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警察都是公务员编制。事业编警察实际上本质上不是正式人民警察,由于这类人民警察一般都是市一级招录,所以警衔的最高级别就是一级警司,一级警司是市级公安机关能授予的最高警衔。
辅警职务职责: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