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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培训机构应该拨打该培训机构所在的教育局电话。具体如下表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
扩展资料:
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工作职责:
拟订本市民办教育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负责实施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承担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备案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工作。
统筹民办教育信息的发布和对外联络工作。具体负责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的安全稳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德育有关工作。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
电 话:66074929
电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