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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后,各村(社区)都应依法成立选委会,负责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并办理移交手续时止。在这期间,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不能停止工作,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村(居)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通常称“无候选人的选举”,就是将提名候选人与正式选举合并,按照本村(社区)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即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在本村(社区)的选举工作方案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省(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据此,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讲政治,符合省、市提出的“三有三带”标准;(2)在省、市提出的十类“负面清单”之外;(3)新进村委会班子的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第三,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且至少有一名女性。
第四,对提名大会确定的候选人,要经村选委会、乡级和县级换届办复审后张榜公布。
要依法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设置,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应经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由村选举办法作出规定。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流动票箱不得单独进行开箱和计票。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其选民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实行回避制度:
1.村(居)民委员会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任职;职务相同的,得票多的一人任职。
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3.与候选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提名为计票人、监票人。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组织好投票选举大会,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做好投票选举大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切实按照事前拟定的选举大会的程序进行。
第三,重点做好组织投票和计算选票中的工作。
第四,把握好有效投票、选举有效和候选人当选的原则。(1)有效投票的条件是:无记名、秘密写票、票面清楚、符合投票的要求。(2)选举有效的条件是: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且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3)候选人当选的条件是: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就具有了当选的资格。在此基础上按照得票多少确认最终当选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取消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自荐报名资格或推荐资格,对存在下列问题已出影响期的也要慎重把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甚至消极对抗,或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2)触犯法律法规,正被立案侦查或审查的;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不满5年的;涉黑涉恶涉黄涉毒受处理不满3年的;正被处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手段,或解除刑事强制手段不满1年的;1年内被处行政拘留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尚未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不满3年的。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的;受到开除党籍或党内除名处分不满5年的。
(5)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6)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宗教活动或参与邪教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7)上一届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干部民主评议为不称职,或在组织考察中综合评定为不称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被依法罢免或职务终止;下一届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自荐推荐人选,经组织考察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在近3年党员资格年审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在年内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议为不合格的。
(9)道德品行不端,违背“四德”规范,相关部门判定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抚养教育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11)拒不签订竞职承诺书或拒不进行公开竞职承诺的。
(12)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违反村级管理制度规定拒绝工作交接的。
(13)私心严重、搞宗族派性的;拉帮结派,乱搞小集团活动或其他非组织活动的;闹无原则纠纷、破坏班子团结,或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所承担工作职责,拒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不向党组织请假、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不参加各类推荐或选举的。
(15)违反组织管理规定,拒不整改;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16)经组织考察,镇(街道)党(工)委决议,本人主要精力和时间不能用于村级事务和为民服务,或完不成镇(街道)党(工)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品行不端、群众口碑差,不胜任现职的。
(17)到党员推荐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之日,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18)违反市“十严禁”换届纪律规定的;在以往村“两委”换届中存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破坏换届选举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19)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丧失行为能力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的;(3)正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3.已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经有关机关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采取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换届选举的。
法律分析:村两委可以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设立适用公司法的有关监事会设立的规定,只要村两委不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那么是可以担任监事会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监督委员会里的职务是不可以交叉任职的,其他的都没有关系。总之就是,监督的与被监督的不能同时兼任。另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也不能交叉任职。
法律分析:正在接受相关的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监督期间的不能进行选举;三年内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目前仍在接受有关部门质询的不能参选;在目前的农村干部任期内,有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选任;在任干部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能参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标准条件为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等;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可以作为成员。
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依据《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两委”干部任职条件资格联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村和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作风务实;有担当精神;身体健康;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应有1年以上的党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政治素质不强;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违反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正在被审查调查(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近3年内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且被劝退、除名的。
扩展资料: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相关要求规定:
1、街办党委以及村和社区党组织要对有参选意向的不能、不宜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析,提前掌握有关人员名单。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人员,街办党委要提前介入,指导村和社区党组织主动联系或约谈,阐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劝其主动退出选举。
2、对在村和社区“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中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
一、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调整如下:
1、村干部任期由3年延长至5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由于任期短,很多时候,村干部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村子的发展状况,也并不能将一些规划付诸行动。
因此,考虑到这一点,一些试点地区开始尝试将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进一步助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2、既当村主任,又当村支书
以往,村两委的两个领导并非是同一人,即村主任是一个人,而村支书是另外一个人。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管理方面及责任推诿的问题,不利于内部的团结及乡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在一些试点地区。
国家开始尝试将村主任与村支书两个重要职务交由一个人担任,以便更好的管理农村。为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像建宁县就规定,在经济待遇上、政治待遇上、各项保障上、村财补助上都会给予激励。
3、调整村干部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现在农村的干部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年轻人不愿意干,就是因为工资太低了。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除了加工资,助养老外,还将提高其他方面的待遇,比如退休后的福利补贴,在职时的定期免费体检等。
4、村干部体制改革,实施编制政策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制度。这说明优秀村干部晋升转编通道已打通,目前部分地区已出台了晋升细则。
二、不能参选村干部的人群
以浙江省平阳县怀溪镇为例,2020年4月30日,中共怀溪镇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村级组织换届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按照“五要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执行。
(一)“五要”
1、跟党走。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2、品行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心肠热。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关心群众疾苦,尊重群众意愿,热心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
4、办事公。为人公道正派,办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5、能力好。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敢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二)“五不能”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村和社区选举办法中应明确,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三)“六不宜”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带头阻挠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或者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者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者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或者拖欠村集体资金,或者侵占集体资产未偿还的;
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扩展资料:
村干部是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早在 1994 年10 月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我国农村几百万基层干部,是党的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
带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村干部又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他们游离于国家的行政干部体制之外。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
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狭义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广义而言,村干部不仅包括村两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村民小组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村办经济组织负责人等等;二是上级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人员,例如驻村干部等;三是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关于村两委不能担任八大员的问题,通过《村民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做村两委候选人?》、《村两委换届,哪些职位不能交叉任职》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村两委不能担任八大员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