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婚外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2、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针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日常不良言行出台“十条禁令”,其中提到,严禁党员干部传播黄色信息、出入色情场所以及搞婚外情,否则,将给予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其辞职等组织处理。
严禁党员干部搞“婚外情”是一条基本底线,重庆市江北区的“严禁党员干部搞婚外情”的规定令人拍手称快,但仅凭这样的规定能否让党员干部停止权色交易的步伐,恐怕并不尽然。
除了要靠更为严格的监管,让某些色欲熏心的党员干部无空可钻,还要加强权力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防止党员干部“恃权而骄”,更应将党员干部的“婚外情”提高到法律层面的高度,加强追责力度,让党员干部在面对美色诱惑之时,不愿贪也不敢贪,如此,才能真正消灭久藏在党员干部内部的“情色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