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入伍、83年转业的退役军人回答战友的问题:“七五年入伍七九年退役当时部队可以服役费100地方没给没一分安家费有没有什么政策补助”理顺一下应是“七五年入伍、七九年退役的退役军人,退伍当时部队是一次性发给服役费100元的,而地方没给没一分安家费、也没有什么补助政策”。可以告诉战友的就是:依据当时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第二条规定:义务兵退伍的时候,部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发给一切应发物资和足够到家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以照顾他们途中生活,保证他们安全返家。
据此规定,原服役的部队后勤部(现在的联勤部)就会在士兵退役命令后,发给一次性的回家交通费、医疗费、伙食费等,并没有“服役费”发放的。就是79年的参战部队退役参战、功臣军人战友退役也是一样的待遇,就是受伤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也是只有相对多一点的医疗费。地方民政部门只有对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发放保健金、抚恤金的。比如二等(现在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具有安置工作的城市兵只有一年50元左右的在职保健金,对于没有安置工作的农村兵也只有一月50元左右的在乡抚恤金。这也是当时我们国家经济落后的体现之一,直到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后,才对1988年以后的退役军人开始发放退役费的。
一个71年的参军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72年入伍?如果你是一个70年代军人的,那么就不可能讲出“72年入伍”的,事实上我国因为林彪9.13事件、72年第一次全军没有征兵(我们当了2年的新兵蛋子,希望你自己更正吧!);76年退伍。关键在于你在部队受伤后有没有住部队系统医院(当时只要发烧38度就要住院治疗的)治疗的!如果有的那么就有三种情况可以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领取抚恤金或者生活补贴。
一、在你受伤后基层连队已经向团以上政治部门申报事故(因战致残不需要)、那么住院康复期间,有部队军级后勤部门派出评定小组,依据病情和残疾情况、药物依赖,评定“革命残废军人”--2005年套改为“残疾军人”的。
二、在你受伤后基层连队已经向团以上政治部门申报事故,因为退役来不及评定“革命残废军人”的,回家后在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新评“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在你受伤后基层连队已经向团以上政治部门申报事故,因为不足以评到“革命残废军人”的,而被认定为“带病回乡军人”(后期病情加剧还是可以申请评定“革命残废军人”)的。
如果你上述三项都不存在的,那么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四条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对于一个76年退伍的退役军人早就失去了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