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有必要买,不是要必须买,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第三方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按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建筑工程发包人应投保。
一、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
四、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和防范的。
1、大中型工程发生的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承包人带来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2、参加保险,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使从事工程承包这一风险事业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扩展资料
一、建筑工程保险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3、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4、工业厂房、电站;
5、公路、铁路、飞机场;
6、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