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从哲学认识论分析证据的重要性治安案件证据 定义?治安案件中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是怎样的治安案件中的证人一、从哲学认识论分析证据的重要性
知道>法律> 问题页
【已解决】
治安案件中如何全面取证及证据存在的重要性~
我想写篇论文,大家帮忙找找资料,谢谢大家!
cdw1987000
二、治安案件证据 定义?
我国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你对这方面的问题感兴趣,可以买一小册阅读参考,法条不多,也简单易懂。
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人进行的处罚,比如简单的打架斗殴,破坏财产等等,情节轻微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就由这一部法律给与处罚,也就是行政处罚;他在于弥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但确实造成了损害的违法事实。
证据就是能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的一切物件、资料。治安管理中的证据应该和刑诉法中的证据是差不多的,大致也是七类: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证据的要求也就是证据的特征,证据有三个法律特征:即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有这样的东西),关联性(和案件相关,能证明案件的违法事实),合法性(我国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收集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治安案件一般来源于自己侦查发现的,被害人控告的,其他人报案的;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发生,如果达到这一点,公安机关就予以立案,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控告和其他人的报案自侦案件应受理,也就是接受有这样一个案件的事实,达到了立案条件就应予以立案。
三、治安案件中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是怎样的
非法取证就是不正当取证。不正当取证,是上海发明的新词,专业的说法是“非法取证”。该新词源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不正当取证是讲取证方式问题,而非法取证是强调对证据效力的定性。
不正当取证的专业的说法叫做“非法取证”,而“不正当取证”是上海发明的一个新词。“不正当取证”与“非法取证”,虽然只有两三个字的差别,但背后的法治思想却是天壤之别。
“不正当取证”是讲取证方式问题,“非法取证”是强调对证据效力的定性。如果不将“不正当取证”定为“非法取证”,“不正当取证”在司法中是存在“合法化”可能的,在执法中再次发生的几率也是比较大的。
扩展资料
不正当取证-分析:
“10·14”事件迟来的正义,是孙中界以自毁血肉之躯的抗争换来的。公共舆论铺天盖地的质疑,缘于对当今社会中各类违规执法潜规则大行其道的畏惧与憎恶,也表明对这些用撕裂血肉之躯抗争换来的违规执法潜规则暂时的“偃旗息鼓”并不完全信任。
如果滋生这些违规执法潜规则的土壤和背景依然存在,公众有理由担心:即便“10·14”事件能够得到后继从下至上的彻查,但上海市和其他地区的钓鱼执法潜规则,至多会因此而暂时“按兵不动”一段时间,等到“风声”过去,依然会死灰复燃、兴风作浪。
因为,和强势执法部门相比,处于弱势的公众,他们即便被“钓”,大都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处罚,没有多少人有足够的“血性”,去自残自己的肉体,开胸、断指自证清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各界不应该过于乐观地认为,这些血的教训,可以唤起违规执法潜规则既得利益者的良心。
四、治安案件中的证人
第一,我国三大诉讼法上对于证据的规定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因此要看你取得证据的手段形式,偷查他人通信记录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是民诉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我国对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没有规定,仍然没有定性,学界也有争议,因此,法庭对于手机短信作证据一般只是当作辅助证据,没有单独的证明效力。
第三,个人认为,移动公司对于他人的通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没有权利查看他人的通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