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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标文件密封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从事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朋友都知道,投标文件在制作完成之后需要进行密封,而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有着严格的规定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都对密封和密封检查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要点:

其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部分的密封要求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

其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

其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

其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其五、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

有关投标文件密封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六点:

一、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二、对“资格证明投标文件”和“商务技术投标文件”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三、对“开标一览表”(小信封)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四、对包装袋有标识要求;

五、对封条及封条签字、盖章有要求;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投标供应商因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做得不够认真规范,以至于在接受审查时因不符合要求而发生废标的情况,属实非常可惜有关八大员证的法律规定。因此投标文件制作人员一定要重视投标文件的密封工作,从细节着手,避免因小失大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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