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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下放补助新政策_60年代下放人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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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年代精简下放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
  • 62年下放政策
  • 62年下放职工的补贴以及文件
  • 60年代随父母下放的子女有补助吗
  • 一、60年代精简下放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下同)和他们的家属(妻或夫),不下放农村。个别家在农村而又确系自愿申请回乡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动员,更不能强迫。
    2、对于因企业关闭或被裁并且必须精减下来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不要下放农村;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每个人都有着落。对于其中有技术能力的或者有业务专长的工商业者,应该尽早地转入其他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3、凡保留下来的企业,一般不要精减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个别企业因为工商业者过分集中,原单位对他们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就地通盘调整,妥善安排。
    4、对于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其原有的工资(包括高薪部分)不变。
    5、对于年老、体弱、多病,合乎退休条件的,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列作编外。
    6、对于县和县级以上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不精减,不下放农村。对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须加以调整的,应该安排相应的职务。他们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7、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请长假的人员),分别情况,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拓展资料: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

    二、62年下放政策

    是有补助的,各地有不同的政策,以上海去安徽的为例,政策如下: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标准的通知》(民福函〔2013〕444号)文件精神,对由原上海市统一组织赴我县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我省农村的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为:

    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

    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扩展资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

    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

    对既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人民网-芜湖县提高上海下放居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三、62年下放职工的补贴以及文件

    我都写信写六年多了到现在没有解决,1961年1962年学生,从沈阳市铸造厂技工学校学生下放,1962年从沈机械局技工二校学生两次下放,现在还在写信

    四、60年代随父母下放的子女有补助吗

    这个对于60年代下放人员是有相关政策的。

    一、被精减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凡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而尚未办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救济费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二、被精减退职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亦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城14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社会救济。

    定期救济金额,每月为:城镇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救济费一律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被精减的职工,现居住在三州境内的,在执行此条规定时,社会救济金额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提高标准不得超过三元。

    三、被精减职工中在职期间因公伤残(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尘肺),全部、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尚未处理的,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精减退职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系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职工),一律由原精减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原单位已合并的,由接管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

    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后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精减后又重新参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则不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发给。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原单位编造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增拨;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

    把时间限定在1957年12月31日,是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时至今日,在半个世纪之后,仍有一些古稀之年的老人,受到这个人为划线的限制,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56年国家师范学校招收的学生,虽然是195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公办教师,他们也在1961年和1965年期间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回到农村,但是至今没有落实政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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