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八大员问题 > 正文

特种作业证过期了到哪个部门审核_质监局发的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到期了去哪审证

内容导航:

  • 质监局发的《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到期了去哪审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为什么有的是两年有的是四年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需要考取的资格证书有哪些?条件及资格?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之后复审需要带什么手续?
  • 一、质监局发的《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到期了去哪审证?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为什么有的是两年有的是四年

    到期了不能复审,需重新考试。

    没到期的复审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时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4.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收取复审费用。

    二、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规定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复审

    根据《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焊接操作人员复审时,需委托原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二)锅炉水质化验员证复审

    锅炉水质化验员证复审,除提供本文“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复审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含视力、色盲等项目)。

    扩展资料: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参考资料: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需要考取的资格证书有哪些?条件及资格?

    一般情况下,应该可以,规定的时间仅仅是最长期限,能不能提前要看相关部门工作效率如何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之后复审需要带什么手续?

    你好,是这样规定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