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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吗_县政府做出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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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什么,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法规,或是行政规章,具体什么区别呢
  • 县政府做出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否大于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区别
  •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什么,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法规,或是行政规章,具体什么区别呢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做地方政府规章。

    • 依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叫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叫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人叫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叫做地方政府规章。

    • 附《立法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县政府做出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如果是地方性法规,那么是当地人大制定的。

    如果是地方政府规章,那么是当地政府制定的。

    但是地方性法规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大,因为人大比行政来得大……

    参考中国政府门户网法律法规专区: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否大于部门规章?

    概念可以上网查,或者找教科书。
    我的理解是,区分这两个概念可以从制定主体入手。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一点需要注意: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批准,而较大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就不需要了。
    总的来说地方性法规位阶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但有会有冲突的发生。比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这时候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解决。
    不知道说明白了没有?

    四、政府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区别

    1. 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4. 综上所述,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规定既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而是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县政府做出的规定、决定和命令均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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