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人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 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处罚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 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 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