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共有十二条八大员质量员的法律责任。该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类型上分,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规定、行政责任规定和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为第44条第2款和第54条,以上两个条款分别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纳人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扩大了消费者侵权受偿的责任主体,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从而更有利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则主要是第53条的规定,该法条需要参照相关《刑法》法条,主要是起到衔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作用。第七章的其他法条则主要属于相关的行政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