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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资质到底取不取消_劳务取消资质参加招投标要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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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资质取消了,以后想投标或者做有关项目的话该用什么资质?
  • 国家取消了招投标代理的资质,那对人员配备个业绩上还有没有要求,这块儿具体怎么说?
  • 国家取消了招投标代理资质,那对人员配备个业绩上还有没有要求,这块儿具体怎么说?
  • 国家取消的资格证书还能用于招投标吗
  • 一、劳务资质取消了,以后想投标或者做有关项目的话该用什么资质?

    首先,劳务资质并不是全面取消了,而是在部分试点省区取消了,所以企业需要明确自己所在的地区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劳务资质,如果还没有取消,还是要办理劳务资质的。其次,企业如果计划长期承接各类施工劳务作业的话,劳务资质还是很有必要的。以园林/物业资质为例,虽然园林/物业资质已经取消了,但是很多招投标项目还是要求这个资质,因此如果你的企业所在的地区还没有取消劳务资质,还是需要尽早办理。

    不论是从市场出发,还是从政府动作出发分析,劳务资质都必将会被取消,而一切只是时间的问题,现在全国性劳务资质取消的文件还没下来,目前不少省份还是要继续办理劳务资质的。

    劳务资质取消的话,有实力的大型劳务公司和包工头应趁此时,向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转型;中型劳务公司和包工头应该把自身优势发挥出来,可构建咨询用工机构,为建筑总包和专业承包提供建筑工人。

    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

    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二、国家取消了招投标代理的资质,那对人员配备个业绩上还有没有要求,这块儿具体怎么说?

    国家取消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能否用于招投标,这要看招标人的观点。
    理论上讲,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现在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了招标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等等。这些已经取消的资格,从取消之日起,该资格就已作废,失去了法律效力。
    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使用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报价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就没有意义。同样,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也没有意义。
    没有意义的东西,也就没有作用。因此,建议招标人不要再要求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投标人也没有必要再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

    三、国家取消了招投标代理资质,那对人员配备个业绩上还有没有要求,这块儿具体怎么说?

    法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国家取消的资格证书还能用于招投标吗


    劳务资质取消的是资质办理渠道而不是其具备的效力~!详情可参考园林绿化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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