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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务辅警的职责:(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知识拓展: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着装规定:
一、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第三条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
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四、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
五、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六、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七、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
八、第八条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第九条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5、除驾驶机动车辆的辅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十条着装的辅警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整齐。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参考资料: 辅警 百度百科
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如下:
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警指挥引导车辆,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接受群众求助;
(七)驾驶警用汽车或警用摩托车等警用交通工具;
(八)其它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工作。
文职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和互联网服务平台接线与服务;
(二)文书处理、违法查询、档案整理、材料收集、证件办理等;
(三)车辆和驾驶人档案管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管理;
(四)非重点车型车辆查验和驾驶人考试,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窗口业务受理;
(五)信息采集与录入;
(六)心理咨询、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道路监控、计算机网络维护、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非涉密财务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
(七)保管和维护保养警用装备;
(八)其他可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扩展资料: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驻村)辅警。第四条 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招聘、确定劳动报酬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牺牲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第七条 辅警配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根据本省公安机关警力结构优化和警务工作需要,按不高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核定全省辅警配备总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对本地区辅警配备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第八条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配备量化额度内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禁止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内部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第十条 招聘辅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与体能测评;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对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招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从事执法执勤辅助岗位的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五)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本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七)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辅警不归村委管。驻村辅警原则上由行政村专职治保主任兼任,纳入分局辅警队伍统一管理,颁授辅衔证书,受派出所和村委双重领导。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又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另一种是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没有。一村一辅警是经过笔试,面试,公示,政审,体检等一系列考核进行选拔,是依据茶陵县公安局下发的文件进行规范管理。目前,我局严格依照文件对驻村辅警进行管理,要求驻村辅警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并对辅警日常工作记录在案。一村一辅警的日常工作职责是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看管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受理有关警情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技术保障,行政事务等工作。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一般情况下是要入驻的。驻村辅警是伸向农村治安管理的神经末梢,也是破解农村治安管理难题的有效举措。他们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处置警情,实现“警务+服务”前移,真正打通农村社会治理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逐渐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千里眼”。辅警也会负责护学,调解纠纷、安全宣传、消防检查、场所清查等事情。社区里难调解的纠纷、难化解的矛盾、难解决的问题,都离不开辅警。把“一村一辅警”驻村警务室建设到群众身边、服务到群众家里,可以真正使警情第一时间得到处置、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得到化解、群众求助第一时间得到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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