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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府衙的机构_清朝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司法、军事衙门及长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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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朝时期,各级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称谓!
  • 清朝各级官职名称及对应职责
  • 清代从宰相到县令各级文/ 武官职名称是什么?权力多大?
  • 古代从地方到中央共四级行政机构,其中州的行政长官
  • 一、清朝时期,各级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称谓!

    由上而下,大致是:尚书,侍郎,总督,巡抚,道台,县令。

    二、清朝各级官职名称及对应职责

    1、 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为三级制,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和岭南;每道置采访使,监督地方政务,属监察区。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变15道,山南分置为东、西二道,关内道长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阳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渐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唐中后期,采访使改为观察使(或节度使),节度使又称“藩镇”,节度使的属官有行军司马、判官、支使等,节度使在唐朝后期实际取代了道。
    道(节度使)辖府、州。州为唐初李渊统一中国后,沿袭隋朝而来,州、郡两名曾经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称刺史,置别驾、长史、司马为上佐,并有司录、功、仓、户、兵、法、士等诸曹参军事。唐朝还设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护府三类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兴德府(原华州)、凤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兴唐府(原陕州)、河中府(原蒲州)、兴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并州)、江陵府 (原荆州),府设府尹、少尹等官。内地重要地区置都督府。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安西(管辖天山以南直至葱岭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辖外蒙古和俄罗斯境)、单于(辖内蒙)、安东(辖东北)、安南(治所现越南河内)、北庭(管辖天山以北)六个都护府,都护府以本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可世袭。
    府、州下领县。贞观十三年(639年),10道统领府、州358,县1551;开元末年(740年),15道统领府、州328,县1573。县分京(赤)、畿、望、界四等。县主官称县令,职掌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制户籍、躬亲狱讼等;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录事等。县下为乡、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2、 宋朝鉴于唐藩镇割据的惨痛教训,取消了节度使的设置,将唐之“道”改为“路”,实行了路、府(州)、县三级建制。
    宋太宗初设15路,后增至23路,即:京西路(后分为南、北两路)、京东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河北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河东路、陕西路(后分为永兴军、秦风两路)、淮南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江南路(后分为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两浙路、福建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四川路和峡西路(两路后分为后分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南宋半壁江山分成16路。一路之内,设帅、漕、宪、仓四司:帅司即安抚使,掌兵民事务;漕司即转运使,掌财赋;宪司即提刑按察使,掌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使,掌救恤;四司皆为中央派驻地方监督各州府政务的官员。北宋还设有4个京府:东京(开封)、南京(应天,今河南商丘)、西京(洛阳)、北京(大名),主官为府尹。
    宋代路下为府、州、军、监,正规建制是州。府虽与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军设于军事要冲地带;监设于矿区,经营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主官名称分别是知府、知州、知军、知监。
    县有望、紧、上、中、下之分,以京朝官任县令者称知县,以选人任县官者称县令。知县、县令下有县丞、主簿、县尉。
    3、 自元代开始,中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历经元、明、清三代。
    元英宗至治年间,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即高丽国)。各行省设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
    各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其下设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以及经历、智事、照磨等。各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下设同知、判官、推官等。州也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职。县下设乡都、村社、里甲。
    4、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行省制度,设布政使司为最大的行政区划,其性质仍同行省。除北京、南京以外,全国计有13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俗称13省。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民政事务;同时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掌军事,合称“三司”。明朝中叶以后,原来向地方临时派遣的督、抚逐渐转变为地方常设机构,总督和巡抚渐变为地方行政长官。
    布政使下设府、县两级。府的主官是知府。明朝也有州,但基本不算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有的地位相当于府,有的相当于县;州官是知州,下有同知、判官等。县主官为县令,下有县丞、主簿、典史等。县以下有里甲(后演变为保甲)
    5、 清朝设省、道、府、县四级建制。
    清初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又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另在边疆设有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外蒙古)、伊犁、西藏、西宁、内蒙古盟旗8个政区。清光绪时置新疆省、台湾省,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清朝以巡抚为一省主官。
    另外巡抚之上,还有总督为地方级别最高官员,由总督辖两省或三省事务。清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计8个总督。
    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厅),置知府,由同知、通判佐专门事务。
    府下领散州(厅)和县。州设知州,厅以同知或通判为长官。县主官为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其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县下为里甲制。

    三、清代从宰相到县令各级文/ 武官职名称是什么?权力多大?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央制度

    秦朝:确立了皇帝制度,规定皇权至高无上。并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即在中央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这就是三公。三公以下设诸卿,分掌具体政务。

    隋唐:确立并发展了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期进一步明确划分了三省的职权。三省是中央最高的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的政令。

    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设机构,包括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和任免)、户部(主管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管国家的礼仪制度)、兵部(主管军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国家的工程建设)。

    北宋:在中央,分散宰相权力。在宰相之下设立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这样,把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便有皇帝总揽大权。在军事上,将中央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和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此外,另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明朝:在中央,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六部各设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设内阁。

    清朝:初年,中央政权机构大体上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还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康熙亲政以后,设南书房,参与机密,替皇帝草拟谕旨。从此,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削弱。康熙帝把中枢权力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

    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

    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到乾隆帝时期撤销。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地方制度:

    西周时期:在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商鞅变法的实践和韩非子法家理论的基础上,秦朝废分封,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袭。县成为以后历朝都设置的一级行政组织。

    西汉: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为巩固统治,西汉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和封国并行制度。封国分为王国和侯国两级。其中,侯国相当于县,封侯享有租税,无治民权,受所在郡的监督。

    王国名义上受朝廷节制,实际上于割据势力无异。最后导致王国威胁中央局面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先后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后解决了王国问题。

    东汉:西汉时原属于监察区划的州到东汉时得到发展。

    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了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这样,原属监察区划的州,已经发展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

    东汉末年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唐朝:唐玄宗时期设置节度使,掌握地方军事、行政、财政、司法等大权。安史之乱以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北宋:为改变藩镇割据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元朝:在地方上实行行省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元朝时,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宣政院辖区);元朝还在澎湖设立澎湖巡检司,加强了对琉球的管理。

    明清时期:明朝在地方上实行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监察和司法;设立都指挥使司,管理地方军政。三者统称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牵制,各不统属,大权统归中央。

    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两国办事大臣辖区(西藏、青海),共2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蒙古盟旗等。

    扩展资料: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

    1.各部门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2.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皇权的强化和相权的弱化是一个基本趋势.

    3.历代中央政治制度之间有继承和发展关系,如秦与汉、隋与唐等.

    二、中国古代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1.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2.中央是否能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地方,成为中央集权国家是否巩固的关键点.

    3.很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归流”.



    四、古代从地方到中央共四级行政机构,其中州的行政长官

    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用了自汉魏六朝以来的九品十八级基本制度,每一品分为正、从两级。同时也有一些本朝自己的特色。一般来讲,清代的官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地域体系,分为京官和地方官两大系统。二是职能体系,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系统。两大类相互交错。其中,京官系统中以文职官员为主,地方官系统中则文武兼有。

    京官

    首先,清代的主要中央枢要机关是内阁及其变种,主要官员为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大学士地位和权力最高,相当于前代的宰相,后来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与此类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清代的官员品级随时代不同经常变动,特别在清初时变动十分频繁,本文中只列出最后确定的情况。雍正八年,内阁大学士均兼任各部尚书,满、汉品级均定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员;协办大学士是大学士的副职,于乾隆四年最终确立为常设职务,品级为从一品;内阁学士均兼任部侍郎衔,作为大学士的工作助手,品级为从二品。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内阁官员所兼的各部职衔一律裁汰。

    雍正时设立军机处,逐渐替代了内阁的职能。军机大臣无一定品级规定,但其地位和职权甚至高于大学士。分掌国政的各部院衙门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门,每部设尚书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其品级确定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二品。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堂官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堂官设正卿满、汉各一人,康熙九年确定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与都察院、刑部合称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务的机关,其主官为尚书,其下为侍郎,品级与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论撰文史的机关,主官为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定品级为从二品。

    詹事府是辅导东宫太子的机关,康熙以后照例不立太子,其职责改为“文学侍从”或掌“经史文章之事”。主官为满、汉詹事各一人,康熙14年以后定为正三品,其下设满、汉少詹事各一人,正四品。

    太医院掌管医药卫生事务,设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正六品。

    宗人府掌管皇族属籍,设宗令一人,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和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内选充。内务府管理宫廷及皇家事务,下辖七司、三院等不同职能机关,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师及附近州县为顺天府,作为“京府”,入关后顺天府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县为奉天府,主官为府尹,自顺治元年即定为正三品。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员中级别最高的是总督,系“总督军务”的简称,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掌统辖一省或几省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官员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全国共设总督八人。其中,管辖河北省及内蒙一部分地区的直隶总督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两江总督为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各省总督,例有兼衔,光绪三十年最终确定,各地总督都兼尚书衔和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并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

    巡抚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为从二品,但巡抚多数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为正二品。其职权略逊于总督。巡抚也有直属军队,名为“抚标”。

    每一省巡抚之下有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称“藩司”、藩台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富之出纳,从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务,正三品。

    藩、臬两司的辅佐官为道员,其职责、设定较为繁复,不能一一赘述,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门有府、厅、州、县各级,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府下有厅,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府下还设有州,分为指数布政使的直隶州和由府管辖的散州,长官为知州,前者为正五品,后者为从五品。最下的一级地方长官为知县,正七品。

    各省还设有掌管学政、漕运、盐务、河道、税关等衙门。学政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业,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属等官简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级。

    全国设漕运总督一人,正二品,兼尚书者从一品,有直辖军队“漕标”。

    各省设盐政,由督抚兼任。

    全国设河道总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辖军队“河标”。

    武职

    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两大类。绿营兵就是汉兵。八旗官兵分驻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其他管辖旗兵的职官为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为提督,从一品;提督之下有总兵,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外委千总,正八品;外委把总,正九品。武职官员品级前均应加“武职”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选司负责,而文职官员则由吏部文选司负责。

    其他各级官员品级纷繁复杂,不及多述。只将主要者列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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