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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关系_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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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中甲方和总包、分包的关系各是怎么样的?
  • 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 建筑中,总承包单位是建设方吗?建设方和建设单位是不是一回事?分包单位算哪个的?
  •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不同
  • 一、建筑工程中甲方和总包、分包的关系各是怎么样的?

    甲方,即建设单位,总包,及施工单位,工程的承建单位,分包是总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条件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从管理层面讲:甲方管理总包,总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块地想盖房子,你找人,你想50万块钱盖房子,就找个乙方盖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给乙方规定好时间、质量,谈成了就盖,乙方找了两伙人干,一伙人是钢筋工,一伙人是混凝土工(杂工)。

    他们有个领头的丙方,在规定好的时间内,乙方把质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万给他,如果时间晚了,或某处质量没达到你的满意,你就可以从50万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钢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钱。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总包,钢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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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总包是亦称“主包”。由一个施工企业(或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揽一个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当招标人就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一般只与能够总揽工程建筑安装任务的中标人签约。

    签约后,由担任总包的企业分别与几个或者几十个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但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而建设单位与分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总包与分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分包,无所谓总包。

    所以,总分包是在现代化施工管理发展中,适应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形成并且愈益精细、完善的。

    国内一般由直接担任土建施工任务的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总包,由担任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的企业等担任分包,在国外,一般由技术、经济、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筑企业担任总包,中、小企业相应担任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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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通常就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发包人、发包单位,而工程承包单位则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承包人、承包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时,承包人、承包单位就被称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传统上,建设工程以施工总承包为主,所以通常所说的总承包单位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政策的鼓励,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体化的项目总承包方式已经出现,而且成为发展趋势,今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会逐步成为建设工程的主力。

    三、建筑中,总承包单位是建设方吗?建设方和建设单位是不是一回事?分包单位算哪个的?

    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就是出资要建设工程的一方。

    承包单位,就是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一方。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两者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如产生争议,则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同级公文又叫平行文,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运行。函、通知等都可以平行。

    第一节 公文行文规则概述 :写作公文之前,就要确定行文规则。从现实的公文写作及教学情况来看,行文规则往往是人们普遍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学习和把握行文规则,则必须首先了解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四、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不同

    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
    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都是独立平等法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受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
    管理、监督施工方(总包、分包)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
    监理单位没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行为的权力,那是监督站行使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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