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吴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乘客:谷某)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涟水路交叉路口处西侧200米左右路段时靠边停车,停车后乘客谷某下车并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被唐某驾驶的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撞到,致谷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八大员承担的责任。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谷某、吴某共同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医疗费1216.58元。上述车辆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所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八大员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事发路段系八车道、六条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3.6米,设有禁停标志,无人行横道线,被告吴某违规停车致使谷某横穿马路,增加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谷某、吴某共同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遂判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吴某是否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关键是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不仅涉及受害人的保护,还关系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八大员承担的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并以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各方所负法定义务作为判断因素,确定责任主体。吴某作为一个专业的驾驶人员,其已经意识到在事发路段上下客是不允许的,却仍然在路边停车,将谷某放置于这一危险的环境中,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吴某违规停车下客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与谷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谷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属于轻型普通货车所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约定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认为谷某系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上乘客,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八大员承担的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事故发生时,作为乘客的谷某已经下车,在事故发生的特定时空范围内,谷某已非车上乘客,不属于保险法范围内“车上人员”身份。根据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谷某受伤系因为谷某本人、吴某、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导致。故在本起事故中谷某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三、事故双方未发生碰撞,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一方?某保险公司主张吴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并未与谷某发生直接碰撞,故其并非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八大员承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吴某驾驶的车辆与谷某未直接接触,但是谷某横穿马路导致受伤的结果与吴某违法停车下客有关。结合本案的证据认定各方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共同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分析交通事故双方行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双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姜阿娇 高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