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 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 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 3%缴纳;
4、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 70%*1.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 5 元/本缴纳;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 ;
7、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 2 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
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向地税申报
(1)每月7号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向国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月或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