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代理公司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2、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利: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3、招标代理公司的义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尽管投标人是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的,但其代表的是招标人利益,行为后果也由招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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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定义范围不同
招标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是招标人招标工作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机构。
2、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此外,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修正。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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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内容:
1、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
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
2、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严格按程序组织评标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一些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各种业务往来,难以超脱者的身份组织评标,且容易被投标者误会。专职招标机构比较超脱,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的发生,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以维护招标的公正性,保证招标的效果。
4、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
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的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
5、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难免遇到一些纠纷,希望有一个中间人从中协调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机构组织签订合同后,可以说已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出现矛盾时,往往需要求助于招标机构来解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