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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是全国统一考试的吗?全国统考前 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是否终身有效?不用再参加统考了吗?很疑惑?2020厦门市属事业单位905联考无法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可以委托他人提交材料吗?全国统考后,教师资格证认定还需要考两学么?一、教师资格证是全国统一考试的吗?
报名考试来讲,除西藏外,其他省份都参加了全国统一教师资格证考试。
1、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时间在每年的3月和10月。
2、教师资格证面试考试时间在每年的5月和次年1月。
3、下半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是9月初,考试笔试时间是10月30日,面试时间是次年1月。
教师资格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一般在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系统有两个过期时间节点,一个是每年的6月30日,一个是每年的12月31日,参加上半年考试的考生,成绩在6月30日过期,参加下半年考试的考生,成绩在12月31日过期,在教师资格证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未过期,就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面试。
根据这个原则,得出:若有的省份一年考两次,则教师资格笔试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5面试,如果有的省份一年只有1次考试,则教师资格笔试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3面试。目前仅山西、云南地区一年只有1次考试,别的统考地区一年2次考试。总的来说,教资笔试知识点涵盖非常广泛,而且及格的名额是固定的,谁的分数高谁就能及格。这就要求了大家把零碎的时间利用起来,积少成多顺利过关。
二、全国统考前 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是否终身有效?不用再参加统考了吗?很疑惑?
需要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中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
申请条件: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均可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历。具体要求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扩展资料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对应的认定机构分别为:
①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②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③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部分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委托,可以认定该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该类高校拟聘人员可直接向该校提出认定申请。
三、2020厦门市属事业单位905联考无法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可以委托他人提交材料吗?
江西中天教育很高兴为你解答;嗯是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教育部批准,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考试科目、面试组织方式、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以及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等方面。由原来“省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国考”笔试和面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起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时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同其他社会考生一样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从2016年起,已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另行规定,以国家文件为准;
四、全国统考后,教师资格证认定还需要考两学么?
第一,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对建造师资格制度无影响。
第二, 准入类资格的取消对建造师资格制度无影响。
第三, 指望通过一建\二建证书奔小康的同志,你的选择依然正确。
接下来,我们就现从政策内容和工程实践等方面予以深入解读,望有助于各位考生理解政策走向,打消疑虑,排除干扰,全力备考。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化阶段。名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委员李素贞副教授谈到:“行政审批是行 政许可理论制度的现实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许可。十八大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主要改革方向为简政放权,首当其冲的就是改革行政 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的对象为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审批项目即以此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即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进行规制的审批项目,非依《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进行归类即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当然,二者在理论上还存 在其他方面的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此改革方案,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和预测政策走向。首先,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换言之,未来几乎不会再新设其他资格考试类项 目,因此现在已经保留的建造师考试的含金量会更高。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代之以政府部门内审或后置审批。对此,名师、知名律 师事务所律师蔡恒副教授谈到:“从2013年起,我国就开始规范这类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今年开始分批取消,按照十八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 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则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后,对水平类资格考试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部门转移至 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其实,这一转变主要是针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博弈与运作而设置的,对建造师资格制度运作本身则不会产生影响。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决议提出取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而在最终执行环节,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信息,请各位予以关注,具体见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关于注册的相关信息。
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经法律修订,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所以,不会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
二级建造师不属于住建部的审批事项,而是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调整审批事项的性质。因此,不会取消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同时也不会降低建造师的市场价值。
(二)部分准入类资格的取消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考试乱象问题亟待进一步规制。从职业考试的体系角度来讲,职业考试分为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有区分执业资格考试和准入资 格考试。执业资格主要针对社会通用性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而言,准入资格主要针对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事项而言。同时,职业水平考试则 与行业准入和执业准入无关。
上个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议,涉及到行政审批项目共95项,其中,各位考生比较关注的考试类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房地产经纪人、注 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督员、品牌管理师等11项。
人社部紧随其后,出台最新规定。针对人社部的最新规范,名师、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李佳升教授谈到:“取消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是跟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的,可以按程序提前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在确需保留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尤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却有必要保留的,可以经人社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予以管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这11项主要是涉及非国家利益、非公共利益、行业从业人员和受众范围较小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建造师。而建造师近年报考人数突破三百万每年,从业人员三千万以上,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建造师的工作成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处不离。因此此次取消准入类资格的行政行为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会产生影响。
二、工程实践改革反思
建 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建造师制度。自2003年第一届建造师考试时,全国的建筑 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 余人,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但经过11年的建造师考试制度的运行,截止2014年9月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 注册人数336238人,变更注册197881人。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注册人数都超过30万人,位居前两位。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我国培养技术人 才、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等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
但也恰如市场需求的大量激增,在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众多乱象问题。建筑工程学院王双增院长谈到:“具有资质的建造师人才稀缺、企业承揽工程因 资质问题受到阻碍,不惜重金“租证”。同时,建筑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尚待健全、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问题尚待有效的监督管理,多重因素,共同滋生挂靠产 业链。但是,制度的建设不会因噎废食,对于一级建造师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资质管理今后只能加强,不会削弱。可能会向先进国家学习,也会和政府转变职能 相结合。但是在改革中前进的目标不会改变。”
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修订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罚2000万元,按 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从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安全生产的处罚力度和重视力度,即可见一斑。
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来讲,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进而完善建筑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绝非政府部 门的不作为和简政放权。同时,对于建造师资格管理制度而言,存在《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且从制度运行和法律修订程序 来讲,都绝非可以通过简单程序即予取消此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业和市场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