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厅八大员办理。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先前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多省发文
提出项目联合验收相关要求
北京:2月1日起住建厅八大员办理,一份施工许可证可申请两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分期范围划分
当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可先行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表记载的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个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多个单位工程可绑定一次申请,单个单位工程不得再次划分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多可申请两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承担全面责任,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主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北京住建委此前发文: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重庆: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取消竣工验收备案!
2022年1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重点如下: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八条 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重庆住建再发文强调:
山西6部门: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
2022年8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45号)》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适用范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项目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优化联合验收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合并审批阶段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合并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阶段精简为两个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施工两个阶段进行核发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批主管部门申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6项内容应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测绘单位!
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住建厅八大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意见,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施分期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测绘工作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山东: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而山东则明确: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通知》 明确40项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取消1项住建厅八大员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依法取消项,于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
此后济南也再次发文
辽宁原文如下:
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国动办: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按照2023年辽宁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附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加强综合协同、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并推行“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一书通用”的验收模式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第五条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改造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各市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下称“审批系统”)获取并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七条申请联合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审批系统的要求上传完毕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二)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合格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三)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验(验收)的相关规定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四)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公共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五)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实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人防工程面积实测、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九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住建厅八大员办理,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分期工程联合验收或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验收对象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并经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二)验收对象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条件分期核实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对象在申请同一地块分期建设的最后一期单位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同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四)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公共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查验合格;
(五)验收对象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六)验收对象为单位工程的,验收区域与在建区域之间已经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安全物理隔离,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条对分期办理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一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整体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三、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牵头部门应依托审批系统设置线上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且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住建厅八大员办理。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通过审批系统提交至综合窗口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六条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审批系统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住建厅八大员办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
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住建厅八大员办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十七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于第3个工作日至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住建厅八大员办理。无法共同到场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
第十八条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审批系统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结论文书后,自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住建厅八大员办理。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证明。各地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住建厅八大员办理。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第十九条联合验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五、其住建厅八大员办理他要求
第二十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指导,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批咨询和技术服务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在实行联合验收时,除联合验收各项结论材料外,其他档案材料齐全即开展档案验收工作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开展部分验收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剩余验收项;未开展验收的项目,按此办法执行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并及时调整审批系统中相关内容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辽住建〔2019〕104号)同时废止住建厅八大员办理。
文章来源:辽宁省住建厅、北京/重庆/山西/河北/山东等各省市住建部门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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