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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_招投标法中有没有要求对工程款支付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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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法是否规定招标文件规定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必须一致
  • 招标投标法中有没有规定投标人的信用要求?
  • 列举《招投标法实施法条例》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申标的规定
  • 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为多少天
  • 一、招标法是否规定招标文件规定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必须一致

    我是乙方向甲方供货,需和甲方签定一个90天付款合同

    二、招标投标法中有没有规定投标人的信用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具体要求可参看: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规范的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扩展资料:

    应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 款项。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进度分段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但分段结算的工程款总额,按规定不应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的90%,其余部分待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核算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结算工程款时,记本科目贷方;支付工程款或用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抵充应付工程款,记本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账款;本科目应按施工企业名称设置明细账。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支付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结算。

    参考资料:

    三、列举《招投标法实施法条例》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申标的规定

    对于招投标法中所谓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这一条款中“重要”的界定在国际性以及行业性法律条文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地方性法律法规会给出规定,即使没有,也有潜规则,而在深圳这地方,根据86号文第3条后部分,我们可以很清楚知道,这个“重要材料或设备”是指哪些:“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而楼上所说规模,是建立在对象的基础上才谈的,即只有这些材料达到二楼单项合同100W的才需要招标。其次即使地方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潜规则大家都是默认的,实在不行就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问题。

    四、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为多少天

    没有这个规定,只有在双方约定下,重新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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