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名称、专业名称、证书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刊登遗失证书证明的报纸原件。(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发证时间及证书编号;如果是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一张。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去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二建证书丢失,可以到在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办理材料(各省具体有所差异):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 遗失证书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级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拓展资料: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资料来源: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