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汉律师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以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主观认定,应结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和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笔者通过无讼、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案例搜索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近百份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笔者对其中有价值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筛选出如下6个典型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为更加直观呈现裁判文书中的核心要旨,笔者对案例中有价值的部分作了有选择性摘录,并对核心裁判要旨进行归纳与总结,提炼出6条简练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律师办案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骗行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但其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参考案例:(2017)鄂058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要看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关键要看张某1以伪造的产权证明提供担保或提高资信能力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张某1以伪造的产权证明提供担保或提高资信能力与阳光公司签订合同后,赊购饲料用于猪场经营,张某1分批支付饲料款共计483250元,其中2015年11月支付180000元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2015年11月,猪场的牲猪全部出栏销售,张某1将销售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个人高息借款,上列贷款和借款部分系用于猪场经营,其外出躲债得知被起诉后即回来应诉,愿意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于2016年1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与阳光公司达成协议,2016年1月9日,张某1向阳光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2016年2月2日,张某1的朋友袁某代张某1向阳光公司还款3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1在签订合同时有欺骗行为,但其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人张某1没有非法占有阳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另本院就张某1与阳光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在该文书未撤销的情形下,就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又以张某1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程序上有瑕疵。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无罪辩点2: 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被害单位代表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合同款
参考案例:(2017)辽0211刑初56号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达到主观定罪标准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客观方面,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单位代表人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合同款。是谁亦或有无他人参与到本案中尚未查明。本案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不能得出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唯一结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辩点3: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故意
参考案例:(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
1、上诉人钟某跃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银行账户明细和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明,钟某跃从富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先后支付给东方仁杰公司工程款82.5万元,支付上海蘑菇云设计公司徐某某等人设计费8.3万元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钟某跃提出已经完成了工程量的90%,但经过酒泉中瑞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鉴定,钟某跃只完成了工程量的10.5%,虽双方对工程量的鉴定存在异议,但表明钟某跃确在履行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钟某跃按照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了初步概念设计,其后又委托上海蘑菇云公司进行了深化设计,委托北京仁杰公司进行施工,购买工程设备等。上述行为表明钟某跃依据约定履行合同。
其次,钟某跃与富康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变更费用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在双方多次交涉不能达成一致后,上诉人钟某跃将相关材料运至深圳存放,此行为是钟某跃对工程材料的临时保管方式,并没有进行变卖或者处分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且在将施工材料运离酒泉之前,为“保全证据”,及时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富康公司“两馆”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现状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以富康公司违约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钟某跃欲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与富康公司之间的纠纷。
第三,富康公司记账凭证、银行结算业务申请、富康公司财务部经理郭某红证言证明,从2011年4月16日至2011年6月28日,经钟某跃申请,富康公司同意并先后给巴洛克公司和华原公司支付设计费和工程进度款共计336万元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至2011年7月25日停工时,孙某娟将剩余工程款中的74.307万元先后以还款方式汇入钟某跃个人账户。富康公司副总经理盛某某的证言和上诉人钟某跃的陈述印证,钟某跃停工离开酒泉后,并未变更联系方式及住所,二人电话沟通中,钟某跃仍然坚持不增加费用就不恢复施工。以上证据表明,钟某跃并无隐匿财产或者潜逃的行为。
综上,钟某跃获得的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也是富康公司同意支付的,且取得工程款用于设计、施工,并未作其他非法用途,钟某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
2、上诉人钟某跃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的行为
首先,香港华原公司注册证书证明,香港华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真实存在的实体,“乃西”为法定代表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钟某跃、“乃西”以香港华原公司的名义与富康公司签订了《展示设计合同》及《展示施工合同》后,向富康公司提供了香港华原公司注册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展示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不含出图盖章费用,如需具资质的设计院出图章,出图费另计”,该合同表明钟某跃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示自己或香港华原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富康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钟某跃并未向富康公司隐瞒香港华原公司没有资质的事实。
其次,《展示设计合同》和《展示设计合同补充说明》证明,深圳巴洛克公司系香港华原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深圳巴洛克公司仅是代替香港华原公司收款,并不是实际的设计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钟某跃的陈述与富康公司李某丙的证言亦印证,在合同中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便于香港华原公司在大陆收款。因此,钟某跃并不存在欺骗富康公司的行为。
第三,富康公司先后在该工程项下共支付了336万元,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价款20%”、“乙方完成工程量20%,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价款40%”、“全部完成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价款30%”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因此,钟某跃获得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取得,钟某跃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工程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跃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
无罪辩点4:无法排除行为人的转账是归还以前所借款项的可能性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
参考案例:(2015)济中刑终字第58号
本院认为:根据周某亮和担保公司的约定,周某亮在将银行卡交付担保公司保管的过程中尽管存着欺诈行为,但周某亮在还款期限到期前的9月18日还向该公司转账9万元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关于该9万元是还款还是存款,除了被害人一方的陈述证明是周某亮在担保公司的存款,该笔存款与所借的15万元无关以外,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并且也得不到周某亮供述的印证。况且如果真是周某亮在担保公司另外存款的话,也应该有存款期限的约定,但担保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明上却没有存款期限的约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周某亮9月18日转账的9万元是归还以前所借的15万元的可能性,周某亮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一审认定周某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5: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共同经营酒店的事实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退伙时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所欠债务无法偿还,行为人所欠债务问题属于因合伙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参考案例:(2017)甘1222刑初66号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与李某1口头达成共同经营酒店的协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既没有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也没有编造虚假事实,更没有骗取李某1,二人也确实存在共同经营酒店的事实。在李某1提出退伙时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后只是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所欠债务无法偿还,因此关于李某1所欠债务问题属于因合伙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为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签订时,被转让经营权的阳光商务大酒店实际由被告人朱某经营,并非虚构;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与王某、张某1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2012年12月30日全额归还),及不能按时还款以宾馆的经营权做抵押,并且乙方要保证经营期间与原承包人司某所签订的该宾馆租赁合同持续有效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愿意将文县阳光商务酒店经营权无任何条件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主经营,直到甲方收回全部借款。2012年8月15日,在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因经营能力有限,无力按时归还乙方三人的借款,甲方同意将阳光商务宾馆转让给乙方经营"。被告人称该转让协议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形签订,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不能排除该疑点。一般情况,诈骗是用假的身份,从开始就不想让对方联系到自己,但朱某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且将张某1、王某带到自己在XX坪的家中。另外,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被害人说联系不上朱某,但朱某提出他与马某通电话,与王某也有联系,且手机在公安局,侦查机关对这些重大疑点并未查证,所以并不能证明朱某有意欲逃跑的事实。张某1、王某称朱某在与他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经营权不能转让的事实,但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他们对朱某和司某的转让协议是了解的,与他们称不知经营权不能转让的事实相矛盾,且转让后至同年12月26日朱某与司某解除租赁合同期间的收入到底由谁收取,收取多少事实不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6:有履约意愿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案发前一致在协调变更股权,未及时变更股权系其他股东不配合,行为人持有公司大半股权,依然具有履约可能
参考案例:(2018)冀11刑终210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某亭隐瞒了本通源公司在中广核河北公司所占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等情况,虚构本通源公司需向中广核河北公司增资1500万元,谎称如孙某1向本通源公司投资1500万元,可持有本通源公司49%的股份,并持有本通源公司在中广核河北公司的24%股份,且持股比例不变,不对本通源公司的债务负责,诱骗孙某1当日与本通源公司签订投资1500万元的协议,并约定5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股权手续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虚构将本通源公司股权变更后,其在中广核河北公司地位下降等借口,拒不为孙某1变更股权,亦不退还孙某1投资本金。”的犯罪事实,与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任某亭在与孙某1签订、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虽然隐瞒了与卢某1签有投资合作协议及为卢某1做公司股权变更之事实,但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孙某1本通源公司49%股权或1500万元投资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任某亭与周某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任某亭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任某亭主观上具有为孙某1变更股权的意愿;
二、自2016年10月27日孙某1得知任某亭为卢某1变更股权后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至11月4日任某亭被刑事拘留前,任某亭一直在积极与周某、孙某1、金某沟通协调股权事宜,未逃避、逃匿;
三、任某亭未能为孙某1做股权变更存在客观原因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任某亭在为卢某1变更股权后,周某、卢某1违反代持股权协议拒不退还股权,且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到工商部门为孙某1做股权变更;
四、任某亭在为卢某1变更40%股权后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仍持有本通源公司60%的股权,具备为孙某1变更49%股权的履行能力;
五、任某亭在与孙某1签订投资协议后至案发前,无证据证实任某亭具有挥霍、隐匿孙某1投资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且其资产足以能够退还1500万元投资款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
综上,原判认定任某亭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毒品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上海 八大员证书被单位冒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诈骗案件,多起案件取得证据不足不批捕、变更罪名,不起诉,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