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制度,是建国后逐步发展、形成和不断完善起来的八大员退休政策。
为了妥善安排、照顾好离退休人员,党和国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根据国力和各个不同时期的情况,相继建立了一些有关退离休政策规定八大员退休政策。
新中国建立以来退休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建立后制定的第一个退休人员处理办法规定
年龄50岁、工龄满10年均可退休,不分男女、不分干部和工作,没有身体状况方面的要求八大员退休政策。
二、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退休办法》
1、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2、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对失去工作能力工龄满10年准予退休八大员退休政策。
三、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作、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对干部退休、特种岗位退休、工龄(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和病残人员退休等作了规定:
干部退休年龄上男性满60周岁、连续工龄5年和一般工龄20年八大员退休政策,女性满55岁、连续工龄5年和一般工龄15年;
特种岗位放宽退休年龄工龄;
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体弱不能继续工作可自愿退休八大员退休政策。
四、文革期间八大员退休政策,全国的退休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文革期间,我国的干部退休制度和全国其它工作一样,遭到严重的破坏,全国的退休工作陷入停滞状态,大批该退下来的继续在岗位上,干部队伍严重老化八大员退休政策。
五、文革后八大员退休政策,退休制度逐步恢复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对干部的退休条件又有了新的规定八大员退休政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八大员退休政策,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八大员退休政策,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八大员退休政策。
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八大员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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