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所有。
根据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架空层在2.2米以下的不能作为专有部分,不能办理产权证。架空层是公共活动的场所。
架空层的作用是将住宅与公共设施隔离开来,同时是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还是高层住宅的避难层,所以架空层一定是开放的,不能作为住宅与商业用途。另外,架空层的楼高比其他楼层低,而且不算入容积率,也就是说,根据架空层的定义与功能,它是不可以买卖的。
由于法规不完善,架空层在大确权时往往保留在开发商名下。而一旦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证,就可以将架空层用作商业用途。在广州市,这种情况最多发生在2008年至2011年之间,很多得到权证后的开发商将架空层占用、出售和租赁。
扩展资料:
架空层,现代小区中随处可见的一种建筑形式,原本多用于业主公共活动场地或消防通道,开发商一般较少为其投入额外建设资金。看似用处不大的架空层,近十多年来却不断陷入产权纠纷,由于其在产权归属上处于“模糊地带”,不同政府部门对此属于“公共”还是“私有”的判定标准不一。
普通业主、购买架空层的业主与开发商各执一词,导致三方纠纷连连。近日,新快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区多个出现架空层产权纠纷的小区,听取各方意见,尝试厘清这些纷争背后的问题。而相关人士则指出,根据现有法律,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架空层产权纠纷问题,关键是看作不作为。
2012年08月0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住宅设计规范》生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米。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多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米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3、层高小于2.2米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米时,应对大于3米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米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