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北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农民工依靠土地养老,他们上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办理如城镇户口般正常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性清算,只是满一年以上会有一定补偿。但这是没有真正的养老保险意义的,而且养老保险的负担重,在实践中单位和农民工本人都有所抵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民工社保政策,对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定了单独政策(最开始是外地农民工,后来本市农民工也执行此政策),这些文件立足于“保大病”,首先解决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保险种,是分层次推进的思路(这一点很多学者研究过,对农民工来说最急迫最需要的就是工伤、医疗;而且在中国传统二元分化社保体系中,农民依靠土地养老,养老金这块是制度缺失的)。由于最终目标肯定是全民皆保,这种过渡期的灵活政策就有些尴尬,实际中就有些模糊。这个事情,我在政策出台之初就联系咨询过劳动局相关人员。他们的答复是:只上两险,如果劳动局稽核,是不会追究的;但是农民工有要求的,单位还是应该上……可以看出,他们回答的模糊与不确定的。官方文件的说法是“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事实上,是开了口子,默许可以暂时先上工伤、医疗两险的。但是官方又不能直接说“可以不上其他险种”。总之,如果你的咨询得到“明确答复”那就出问题了,因为文件本身就故意模糊了,呵呵。需要说明的是:1、北京目前目前只上两险是可行的,而且事实上有非常多的单位正这样做着。2、社保有很多模糊政策,例如农村户口的,到底是选择“农民工”还是“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一样,事实上并未有明确界定,单位是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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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买养老保险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社保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案例描述]小赵是一位从安徽农村来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凭着自己的手艺被一家私人装修公司聘用并担任木工。小赵上班前与老板协商确定工资时,老板对小赵说,他们是一家有规模的正规公司,除了工资之外,他们也给员工上社会保险,但小赵的户口在安徽,也不可能一直在北京工作,终究要回到安徽去的,所以公司就不再为他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了,公司就直接每月多付他200元钱,当作养老保险费用吧。至于他自己上不上保险,由他自己决定。小赵心里算算,觉得也对,自己不但省去交保险费的钱,还可以直接多拿工资,将来储蓄在银行,老了也可以作养老用的,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小赵就同意了老板的建议。过了3个月,在一次老乡的聚会上,小赵遇到了老乡小侯。小侯听了小赵的介绍后却建议小赵不要这样做,还是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为好。小赵对于小侯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小侯的建议是对的,因为社会保险就是为了今后的保障而设立的。于是小赵就去找了公司的劳资部门,要求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建立养老保险的档案。[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声称将养老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属于城镇企业工人的一部分,他们虽然没有城镇户口,但是在城镇参加工作也应当享受其他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之日,不仅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为之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取决于职工的户口在哪里、该职工以前是否是农民,关键是看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根据这条规定还可以看出,参加养老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农民工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就不可以放弃而应当履行。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样是强制性的义务,即使农民工自己想放弃办理而直接得到工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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