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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_公司变更都需要哪些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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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变更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文件或资料
  •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需要带什么文件?
  • 一、公司变更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费是100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

    (4)注册资本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资本数额、公司章程修改;2.验资报告;3.如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提供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天内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在减资决定作出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5)经营范围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股东变更:1.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2.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4.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5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6.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7.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7)延期:1.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2.其他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注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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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本文地址: ),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三、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文件或资料

    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5、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扩展资料:

    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4、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办理公司变更手续需要带什么文件?

    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费是1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
    (4)注册资本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资本数额、公司章程修改;2.验资报告;3.如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提供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天内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在减资决定作出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5)经营范围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股东变更:1.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2.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4.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5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6.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7.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7)延期:1.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2.其他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注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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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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