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某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2014年,省府下发《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将王先生的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内,王先生认为该批复行为不合法,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于2015年3月针对该批复提起了复议八大员受案范围。后省府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王先生等人的诉求事项涉及的批复是省政府的终裁行为为由裁定不立案,王先生等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王先生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终王先生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也在最高人民法院迎来转机。
晏清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上述征收土地决定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实体处理后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八大员受案范围。但是回归到本案,李先生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并未经过审查,而是一直未被被告受理,李先生等人因为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此规定,行政复议不作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以王先生等人的诉求事项涉及的批复是省政府的终裁行为为由裁定不立案,二审法院以王先生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八大员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