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不可以分包给个人。
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第二十四条规定:
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