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六条 (单位登记)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核定。
第八条 (单位缴费时间)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核定。
第八条 (单位缴费时间)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